释义 |
法律分析:(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收养人有例如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但与此无关的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收养子女的。 (五)年满三十周岁。不过,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