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补办收养手续: 1、收养人与送养人就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时间、附加条件、登记等问题协商一致,并据此订立书面的送养协议; 2、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