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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收养呢
释义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老人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老人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我国法律没有规范收养老人的问题,法律规定的收养对象是未成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亲属领养孩子如何办理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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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