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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包括什么
释义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呀,什么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都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该内容由 吴赞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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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18: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