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婚前向父母借款购房,_么写协议婚后生效吗? |
释义 | 简单来说写清楚借款人、出借人、借款的理由、利息、归还方式、归还时间等,双方签字写明日期即可。 正常情况下如果不是父母子女之间,在写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时,不能光写名字,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同名同姓的人多得是,一定要在名字后面加上身份证号码,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指明是谁。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协商一致并没有让合同生效,需要出借人把借款实际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才生效。因此,要么在借条上写明“今借到”的字样,或者在借条之外另行出具收条,以此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果是银行转账,最好把转账凭据保存下来。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对于这一点,大家可以灵活运用。 温馨提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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