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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释义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在工作中受伤 的,可以 认定为工伤 。 一、职工因以下原因发生伤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或工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风险提示: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原则上参照 个体工商户 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 ,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建立劳动关系 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缴纳工伤保险 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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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