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以被用人单位随意退回? |
释义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根据规定,如果用工单位符合特定条件,如破产、解散等,或者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同样,《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情形,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结语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同样地,劳务派遣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后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这些规定为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保障,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雇佣关系变动。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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