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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释义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包括用工单位遇到破产、吊销执照等情况,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表现不符合条件等情形。被退回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约、患病或负伤等情况下,用工单位也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结语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具体情形包括用工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用工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以及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等。在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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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