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然后偿还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则偿还负担较重的,负担相同则按到期时间顺序偿还,时间相同则按比例偿还,除非有其他约定。债务人的支付不能完全清偿同一债权人所欠的同种类多笔债务时,应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债务;若多笔债务同时到期,则优先偿还没有担保或担保额度最少的债务;如果担保额度相同,则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如果负担相同,则按债务到期时间先后顺序偿还;如果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偿还。但是,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约定了清偿债务的顺序或者抵充顺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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