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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炒股欠款是否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释义
    夫妻共同债务与伪造债务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从事投资或共同意思表示的炒股欠款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也属于共同债务。然而,对于伪造债务,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不予认定。法院通常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而对方造假可能面临鉴定、质证、法律后果等问题。因此,通过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可以防范和解决对方伪造债务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炒股欠款是否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为了炒股而向第三人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债务还是要区分情况的,如果炒股是夫妻共同从事的投资行为或者是共同的意思表示,那么炒股欠款就属于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况是借钱炒股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是以上情况的,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法律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一方伪造债务,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债务争议,法院通常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以避免造假问题的影响。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可以有效防范和解决对方造假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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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2: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