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离职员工,人事档案都由员工自己带走,到就业局领取失业保险2、自愿离职的员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他本人又担心档案被丢失,要求自己带走,由本人保管个人档案分为人事档案和企业自建员工档案。人事档案比如大学毕业生的档案属于国家人才档案,是国家人事机关及其下属授权人才中心专管的,以报到证为凭3、离职后,由公司出具解聘证明,新单位是国有属性的即可开具调挡函接收你的档案4、民营单位工作的,私企一般不具备档案接管资格,人事档案需要托管在当地人才市场的。持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开调转函去原工作地人才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持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到新就业地人才中心办理托管5、如果是国企到私企,或者私企到国企,则是第三方和有资格的企业之间的转接,参照第2条办理6、暂时未能就业,或自己创业的,建议如下操作将档案转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失业,领取失业金,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或将档案转户口所在地职业介绍中心自己交保险,交够年限,也可以领取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