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私权保护的实务运用 |
释义 | 【隐私】隐私权保护的实务运用 《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正式承认与保护将带来法律实务上的大变革,从此以后隐私权受侵害将成为独立的侵权诉讼事由,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侵权责任法》未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实务中不妨采用学术上的通说定义,认定隐私权至少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具体地说,就是保持生活安定和宁静而不受打扰,拥有私人空间而不受侵入,自由决定活动而不受干涉,以及决定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否公开的自由。在理解隐私权涵义的基础上,确实地将隐私权纠纷与名誉权纠纷区分开来。通过对二者权利主体、客体、侵害方式、抗辩事由和救济手段等多方面的比较,解决实务中一度将二者相混淆的问题。 第二,在认定隐私权侵权时,要注意个人人格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隐私权以个人人格利益为核心,体现个人的生活安宁和信息秘密不受他人干扰和披露的自由。与此同时,由个人组成的国家和社会作为整体,则拥有不一定与个人利益一致的其他利益,表现为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当个人隐私利益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就要受到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众人物由其公开状态获取利益,隐私权相应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享有与普通人相同范围的隐私权。当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限制还是要落脚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的保护上。法律实务中,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时,需要注意是否有基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而对个人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合理原因。 第三,认定构成隐私权侵权以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方法的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具体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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