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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比例
释义
    

法律主观: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 结婚 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因此,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一是重婚者。 二是相婚者。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具体表现为: 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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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