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的,在符合下述条件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 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