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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宣传广告的处罚措施
释义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应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代理、制作虚假广告应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严重情节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广告主也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若发现虚假宣传,可以举报并寻求律师咨询。
    法律分析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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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除了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可以停止其广告业务,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您发现某种产品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举报该广告虚假宣传。最好的选择是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详尽的解答和咨询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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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