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孳息费用收取权的归属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是一种原则,这个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说,我们种植一棵桃树,那么当桃子收获时,肯定是种植桃树的所有权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权。 2.债权人取得。债权人租赁一块土地,进行种植,那么土地上所生长的植物,在正常情况下,自然要归他所有。要不然,租赁人租赁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3.用益物权人取得。这个类似于租赁,比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就是为了获得土地的孳息。 4.占有人取得。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有此国家规定,善意的自主占有人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