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保障疫情防控、城市运行和民生服务等重点工作的交通运输需要,以下车辆在司乘人员经健康检查无异常和车身消毒后可以通行: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类车辆;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含空载车辆);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抢险、执勤执法、水电油气供给等岗位工作人员返岗及上下班的用车(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往返宜昌火车东站、三峡机场接送乘客的车辆(凭乘客有效票证);过境宜昌的车辆;其他确需通行的车辆。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类车辆;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含空载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