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高温费的劳动法规定 |
释义 |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应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包括室外露天作业和无法降低工作场所温度的情况,津贴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可适时调整。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拓展延伸 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 在高温天气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雇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温津贴政策,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提供额外的补贴。此外,雇主还应提供充足的饮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得到适当的休息和补充水分。劳动者也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发现雇主未按照规定提供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总之,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结语 在高温天气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措施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落实。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35℃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工作且无法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时,应支付高温补贴。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岗位津贴的权益。为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雇主应制定高温津贴政策,并提供充足的饮水和休息时间。劳动者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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