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 3、非讼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二审独任制的适用程序: 1、简易程序,但是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综上所述,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有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