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房产交易的法律纠纷 |
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必须经所有共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意,处置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但在目前“共有房产”市场交易实践中,我国公民受儒家和为贵思想影响深重,较为普遍地对共有房产的处分、登记持轻视的态度,认为共有关系是内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亲人、友人代为办理交易甚至代替公示登记,交易相对方对此亦持轻信态度。与此同时,交易管理部门为了简化交易审查手续,在受理交易登记申请时,逐渐取消或部分取消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书面审查。这让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也开始放松或忽视对非登记产权人的审查义务。而一些业主也无竟或有意拒绝让配偶或其他共同所有人到场参与办理交易手续,从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在“共有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纠纷一般有两种: 第一,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是交易相对方要求确认其与登记产权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实际履行); 第二,共有人主张登记产权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居间合同无效,要求免责撤销居间委托。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支持或部分支持当事人的请求,也可能完全驳回。 一、哪些情况可以追究房产中介责任 1、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此外,还有不少细节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这时中介就有义务进行提醒和告知。 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的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买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2、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权人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询问清楚产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 但是,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的,买方可追究其责任。 3、隐瞒房屋弊端 部分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隐瞒待售房屋的不利条件,如二手房房屋饮用水质不合格、水电仅为临时的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就可以追究其责任。 4、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着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给买方带来损失的,买方可追究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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