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解散案件中的被告是谁? |
释义 | 解散公司诉讼中,被告应为公司而非其他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若原告将其他股东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变更为第三人。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如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法院应准许其参加。因此,其他股东不应成为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法律分析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公司的协议随着公司的成立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设立协议的问题,因此其他股东不应作为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被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拓展延伸 揭示公司解散案件中被告的身份真相 在公司解散案件中,揭示被告的身份真相是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深入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们努力追踪与公司解散相关的各个方面。他们会分析公司的法律文件、合同和交易记录,以确定涉案的具体人员。此外,律师还会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收集证词和证据。他们可能会调查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解散有关的人员。通过这些努力,律师们将能够揭示公司解散案件中被告的真实身份,为案件的进展提供关键信息。 结语 在公司解散案件中,揭示被告的真实身份是律师们的重要任务。通过深入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们努力确定涉案的具体人员,并与相关人员进行面谈,收集证词和证据。通过这些努力,律师们将能够揭示公司解散案件中被告的真实身份,为案件的进展提供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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