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是变更之诉。变更之诉是请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起诉解散公司是希望消灭公司的法人地位,消灭其主体资格,所以是变更之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