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 (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