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是现场被抓的嫖娼算不算嫖娼? |
释义 | 嫖娼是否算嫖娼不在于现场抓获,而在于是否有证据。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对卖淫嫖娼者处以拘留和罚款,对年龄较轻和情节较轻者处以拘留或罚款。对多次卖淫嫖娼和再次卖淫嫖娼者实施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并处罚款。嫖娼是一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一般只需行政处罚,如罚款或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 不是现场被抓的嫖娼算不算嫖娼? 算不算嫖娼不在于是不是现场抓获,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嫖娼,只要是有证据的情况,直接就可以抓人了。但是不是现场抓获的一般很难有证据。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嫖娼: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女子。依据营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3类: 官娼,集中在由政府管理的院中营业并向政府纳税的娼。 私娼,私下单独营业因而不向政府纳税的娼;暗娼,在政府明令禁止嫖娼卖淫的情况下,暗中秘密营业的娼。 娼出现的历史很早,古代希腊、罗马、埃及、以色列即有以卖淫为业的人。 嫖娼和卖淫都属于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但是却又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仅仅只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不能因此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一般就是罚款或者是行政拘留即可。 结语 嫖娼和卖淫都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仍需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是否算作嫖娼,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行为,而非是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同情节的卖淫嫖娼者,将依法进行拘留、罚款、收容教育等处理。嫖娼行为的历史悠久,但其仍然被视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需要加以严厉打击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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