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将其以合法形式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权。他人财物仅限于三种情况:一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即由所有人、持有人不慎而暂时失去占有、控制的财物;三是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时间较久,原所有人不明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2)数额较大,参照盗窃罪、诈骗罪而较之略高。(3)拒不退或交出。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能主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