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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总公司能否接收分公司发票并入账?
释义
    发票丢失后,发票复印件不可以入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的发票使用,只有原始发票才能入账。
    法律分析
    分公司发票不可以在总公司入账。发票抬头要与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分公司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会有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单独核算,所以名称必须一致。
    总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分公司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施行,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公司也可照样施行。如果本属于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从会计核算角度是不可的,但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总公司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可以开发票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不可以开发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主体的权力是总公司,发票也要由总公司来开具。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为实际提供劳务,并取得价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从合同关系看营业税纳税人为总公司,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实际提供劳务并收取价款,只证明总公司承诺其下属分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转移的依据。因此,在实际征管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由总公司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发票。
    发票丢失,发票复印件可以入账吗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发票不可以在总公司入账,发票抬头必须与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分公司没有法人营业执照,但可以有非法人的营业执照,需要进行单独核算。总公司和分公司为同一法人主体,合同签订权在总公司,发票也由总公司开具。如果本应由总公司开具的发票开成分公司的抬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另外,丢失的发票需要按规定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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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