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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公司打架辞退有工资么?
释义
    公司与人打架被辞退,是否有工资取决于打架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触犯刑法。根据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金。另外,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在公司打架辞退有工资么?
    在公司与人打架被辞退具体要看打架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触犯刑法的,公司可以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辞退员工无需支付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一)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均需支付补偿金,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即可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辞退员工时需要考虑员工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触犯刑法。如果是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不支付辞退补偿金。此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也无需支付补偿金即可辞退员工。然而,对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胜任工作等情况,公司需要提前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员工进行协商,以确保合法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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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