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轮退耕还林正式实施起始年为2002年,按照经济林补助五年,生态林补助八年,以及此后出台的经济林再行补助五年,生态林继续补助八年的政策,2002年实施的退耕还林经济林已经于2011年补助结束,生态林2017年补助结束。但2003年及以后实施的首轮退耕还林可以按照这个补助年限计算补助截止时间,如2003年实施的生态林退耕还林,补助至2018年,2004年实施的补助至2019年,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 《财政部 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是指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第五条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方案》确定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承担的公检法司、政府事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政府职能,消防、环卫、街道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推进国有林区改革等支出给予的补助。 第六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是指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正常运转等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和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贴息补助。 第七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年)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八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