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买受人按购买价款的2%到5.2%的比例向出卖人支付维修基金。销售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贱金属为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的征收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维修基金又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为获得良好的住宅物业体验而存入的固定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