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规划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城市规划的主要特点是1.综合性和复杂性。城市规划几乎涉及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内容庞杂,综合性很强。城市中的任何建设行为都和规划密切有关,都是规划管理的对象。从地域看,它包括了城市、郊区,天上、地下,民用、军用,院内、院外;从行业看,它涵盖了工业、农业、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房产园林、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各行各业;从规模看,大到长江大桥、地铁、开发区,小到公厕、传达室、广告牌„„ 因此,城市规划必须全面、综合地安排城市空间,合理利用土地,同时还需要得到各个专业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广泛沟通,反复征求意见,不仅要维护城市利益和公众利益,也要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的利益。例如,目前在规划审批中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需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多达20多个部门的30多个事项,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疏漏,而在目前城市快速发展时期,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确实也难以做到十分细微。可见,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也必然带来其复杂性。2.刚性和弹性。城市规划的刚性主要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成果中确定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包括城市的布局结构、城市特色地段的保护控制、“六线”(指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文物古迹紫线、高压走廊黑线、轨道交通橙线)的控制范围等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控制要求。这些刚性要求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每一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这些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违反。例如,任何建设不得侵占规划的道路红线,以保证规划道路在有条件的时候顺利实施。再如,规划管理中严格控制住宅的间距,以保证一定的日照、通风条件。但是,城市规划的社会科学属性又决定了规划不可能都是刚性内容,它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这是由于城市规划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内容综合,情况复杂,变数很多;而城市规划的目标主要是对城市空间作出合理安排,进行控制管理,并非事无巨细都要作出强制规定;此外,由于认识原因和规划学科的特点,城市规划在很多时候、很多方面所作的结论往往也不是唯一的。因此,城市规划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项目事先都一一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规划设计。它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历史过程,需要进行不断调整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城市现实。比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兼容”的,如居住用地中除建设住宅外,也允许建一些商业文化等服务设施;工业用地中除建设厂房、仓库外,也允许建一些办公楼、单身宿舍,等等。再如,对长江的过江通道(包括桥和隧道),规划主要确定其桥位和走向,而在实施时尚需作进一步的论证和深化设计,因此,其方案还会有一定的变数。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而且一般10年左右就应该进行一次调整修订;而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仅为5年。城市规划具有适度的弹性,正是为了使规划更具合理性,从而更好地做到实施过程中的“不变”,也只有这样的规划才更有生命力。3.前瞻性和延滞性。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预见和安排。要科学地预见城市的未来,就要求城市规划尊重客观规律,减少盲目性,增加弹性,以适应未来的形势变化。从另一方面看,城市规划的正确、合理与否,需要在建设实践中得到检验。但建设有一个过程,有的过程还相当漫长,必然滞后于规划方案的编制和确定。因此,我们同样应该用前瞻的眼光来认识城市规划。以刚刚通车的南京地铁一号线为例,从上世纪80年中期,规划部门即开始对地铁一号线路和站位进行用地控制,并在沿线相关建设工程和用地开发的规划论证与审批中做好与地铁工程的衔接和协调,最终大大减少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拆迁和重复开挖,避免了在一些城市出现的因为车站用地控制不好而形成的轨道线路改线,增加投资和延长建设周期的状况。南京的地铁一号线规划在建设实践中得到了检验,而检验的时间达二十年之久。此外,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和检验的标准,还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曾几何时,金陵饭店是公认的南京标志性建筑,建成初期为全国之最,很多人慕名前来参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的认识的发展变化,现在在人们心目中它已不再像当初那样显赫了。这正如家庭装修往往过几年就觉得落后了,道理是一样的。4.可参与性和公开性。城市规划涉及的土地利用、建筑形态、交通、社区以及其他很多内容都是公众所熟悉的,从现象上看,并非深奥的专业领域。而城市规划决策带来的城市建设状况和城市面貌的改变也是公众都看得见、摸得着的。同样,规划所犯的错误也是难以遮掩的。因此,城市规划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也可以说,每个城市居民都有权对规划发表自己的见解。近年来,无论是重大规划、重要建筑项目,还是小区内改建插建、“一书两证”审批结果等等,我市规划部门都事先向社会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为今后调整和修改规划的依据之一,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城市规划的可参与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元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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