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告的特点有: 1、报告的目的是报告上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建议和答复。它没有直接要求上级部门积极回答报告中的问题,因此没有对有关事项提出请示,这是报告与请示的重要区别之一; 2、报告中一般没有建议或意见。报告中的建议、意见,确需在某一领域、某一部门落实的,可以建议上级部门将报告移交有关部门落实。报告一经批准,即作为批准传递文件的附件发布,其权限取决于或属于批准传递机关; 3、报告的内容没有“一份文件,一件事”作为请示的要求。它可以在一个公文中综合报道多件事,层次结构比较复杂。第四,报告被下级机关广泛用于向上级机关反馈信息,是上下级机关纵向沟通的重要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也是下级必须落实的工作制度。从内容上看,报告的类型主要有:报告报告、答复报告、报告报告和日常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