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是: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 2、擅自转让、借用他人或者转让租赁房屋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非法租赁房屋;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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