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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网民发伤害南京人民感情言论被刑拘,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释义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官微7月29日通报,7月28日13时许,微博网民当时年少绯衣轻在网上发表伤害南京人民感情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后迅速开展调查,于7月29日8时许依法将该网民徐某(女,30岁,本市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查,徐某对自已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依法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一、该网民的言论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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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