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形式有:招标出让、协议出让、拍卖出让。 1. 协议。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适用于专业性强,有特定要求或者没有条件进行拍卖和招标方式的项目。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2. 招标。土地管理部门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要约邀请,然后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择条件适宜者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适用于开发性或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性用地。 3. 拍卖。土地管理部门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卖,以众多报价人中的出价最高者为受让人,与之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经开发成熟的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