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 |
释义 | (一)作出判决的外国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二)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四)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拒绝承认; (五)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一、涉外婚姻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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