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遵守防疫抗疫要求,不仅是道德规范,还是法律义务 |
释义 |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一、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获得哪些保障? 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防范疫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哪些注意事项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准备好口罩、消毒湿纸巾或便携式免洗手消毒液等物品。 2.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或肘臂遮挡。 3.在车站、机场、码头等要主动配合监测体温、查验健康码,尽量减少滞留时间。 4.乘车期间保持手卫生,尽量少碰触扶手等物体,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口、眼、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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