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私人开办养老院有以下政策: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他。 法律客观: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