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发证? |
释义 |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按规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 6.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7.除继承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登记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8.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9.因依法查封、预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 10.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11.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一、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二、农村分家法院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分家法院能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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