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关工亡后抚恤金的分割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是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是哪些亲属有权参与分割抚恤金的问题,在实践上是参照继承法中有关被继承人顺序的规定。本案中有权参与分割抚恤金的有:其妻子、长女、次女、小儿子、其母亲,其岳父岳岳母没有资格分割;如何分割抚恤金的问题:确定参与分割抚恤金数额,用赔偿的数额减去丧葬费后,就是参与分割的抚恤金的数额;从参与分割的抚恤金中划出某男有抚养义务及赡养义务的人的生活费;剩余的按照五人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