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缓交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缓交的通俗意义实际上就是指暂时欠着,某些费用暂缓缴纳。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原告予付,最后由败诉的当事人全部承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法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样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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