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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公司缓交诉讼费的有关条款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社会不少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权威来自公正的判决,正义既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公正,由于技术局限性,客观意义上的公正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更显重要: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人民法院作为正义的审判者,如果收取费用,会产生错误的导向,法院变相成为一个类企业——提供服务的组织,这显然与设置法院的初衷相悖,而且过去存在过法院乱收费的个别情况。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财政独立,如果没有有效的财政保障,法院的独立显然是个伪命题。
    (3)正义是法院当然的目的,设置诉讼费用将会让一些因付不起诉讼费用的人无法提起诉讼,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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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