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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吗
释义
    公司裁员赔偿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裁员程序中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只需向劳动部门报告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一定基数支付,不属于代通知金。裁员时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但不需提前30天通知个人。裁员是临时决定,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补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公司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吗
    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即可,是不需要补偿代通知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采用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的情形,用人单位按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二、经济性裁员要和职工商议吗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代通知金的制度并不适用,裁员是要向劳动部门报告的,裁员虽然也是解除合同,但是属于临时决定的,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是确实是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所以要支付员工当事人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作为损失的补偿。
    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裁员的话,是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一定的基数来进行支付的啊,因此这并不属于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属于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因此是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公司裁员赔偿中并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是对员工因裁员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根据裁员的具体情况和规模进行支付。裁员程序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然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进行裁员。裁员并非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弥补员工的损失。代通知金是指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的金钱,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需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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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9: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