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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部门的确定标准
释义
    保密部门的确定标准如下: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界定的原则: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根据所防护目标的保密价值、重要程度来确定风险等级,遵循“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按照要害产生、存储或保管的国家秘密事项或密品的最高密级、风险等级进行确定,开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落实不同程度的目标防护措施。
    2、以下部门可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1)直接从事涉密事项承办、涉密项目研制和试验任务的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可以是计划、科研、质量、生产、外经贸、科技委等部门中涉及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也可以是承担研究、设计、试验(实验)、检测、测试等工作的技术部门,还可以是承担涉密产品装配、加工的生产部门;
    (2)承担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任务的专项管理办公室;
    (3)配备有密码设备的机要部门;
    (4)其他确需列入的最小涉密行政部门。
    3、以下场所可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1)制作、储存、保管涉密项目文件、资料(含声像资料)、图纸等各类档案的档案馆(库、室)、印刷车间(室)或保密室;
    (2)涉及涉密项目或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任务产品的展室和陈列室;
    (3)储存重要军用产品、特种装备或关键军用元器件、零部件的库房;
    (4)涉密信息系统中心机房、密码通信机房、密码设备库房;
    (5)其他确需列入的涉密部位。
    保密部门的确定标准拓展:
    1、保密要害部门与部位的区别:保密要害部门与要害部位在防护目标、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区别。
    (1)保密要害部门以事项和人员作为主要防范目标,是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其管理措施和防护措施既要符合保密保卫的相关要求,也要便于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2)保密要害部门应当实行区城隔离,可以采取出入口控制、身份识别、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防措施,对于出入保密要害部位的外来人员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禁携带具有无限发射功能的手机和智能穿戴设备、网络设备、摄录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
    (3)保密要害部位以涉密载体、涉密设备和密品等实体物品为防护目标,是应当严防死守的部位,实行严密的物理防护,有不易被破坏的坚固实体墙,可以采取出入口控制、身份识别、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防措施。对于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授权,采取出入身份识别措施,对于本部位之外的本单位人员、外来人员均需实行审批、登记制度,严禁携带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手机和智能穿戴设备、网络设备、摄录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
    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调整:
    (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如部门负责人、长期工作人员、办公地点、涉密程度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
    (2)部门负责人、长期工作人员、其他授权人员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办理出入授权/取消授权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备案。
    (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地点发生变化时,新的地点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和安防建设等相关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经过保密部门参与的新址建设验收后方可调迁,调迁当办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整的审批、备案手续,调迁工作应当另行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确保调迁全过程安全控,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4)涉密程度发生变化时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承担专项任务的部门,在专项任务结束后以视后续工作情况撤销要害部门。
    (5)新增绝密级文件资料的要害部门、部位,应当根据具情况采取增设密码保险柜、加装专用视频监控设备等物防、技防措施,涉及绝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在保密部门书面备案,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根据所防护目标的保密价值、重要程度来确定风险等级,遵循“最小化”“精准化”的原则,按照要害产生、存储或保管的国家秘密事项或密品的最高密级、风险等级进行确定,开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落实不同程度的目标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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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6:4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