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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释义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是一回事吗?谢谢!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就案件的诉讼标的而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或义务,在诉讼中,第三人是作为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其主张与原、被告均不相同。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讼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无相同性质的分别针对于同一利害关系相对方的诉讼标的存在,因此,他也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所涉及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与他人的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涉及到该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与诉讼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之间存在着一个实体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第三人在该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了与其有关系的那方当事人在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从参加诉讼的形式上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站在与其有法律关系的一方,从实质上讲,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他不受制于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主要表现在:第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时,有权单独提起上诉。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如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居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在地位上有所差别,主要表现在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一定的差别。根据《意见》第6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看,其和普通的共同诉讼还是有区别的,一是地位不同,二是对诉讼标的的请求不同,三是权利义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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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