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十天是从哪一天开始算起? |
释义 | 行政拘留十天是收拘当日的第二日为一日,也就是到拘留所的第二天来开始计算的,往后推十天就是拘留的时间,如果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即限制人生自由一天,折抵行政拘留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需要了解的是,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都可以保释,但他们要求的条件不一致。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由此得知,行政拘留10天的计算时间是按照《拘留所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按正常的24小时制,如果之前已经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一天,行政拘留的时间会将这一天计算在内,另外无论行政拘留还是治安拘留都是可以进行保释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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