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如下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1、《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2、身份证原件; 3、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资料后,开具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交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务鉴定机构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 工伤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社保部门出具的鉴定《介绍信》;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包括反映残情及面容的彩色3R照片2张、1寸证件相5张; 4、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5、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职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