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出申请资料审核复查(复核)受理征徇原经办部门或法律部门意见(召开协调会、听征会等)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法制办审核把关区政府领导签发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置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章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章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