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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适用于无期徒刑吗?
释义
    本文讲述了监外执行的相关知识。监外执行是指在罪犯符合法定情形时,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中,只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
    无期徒刑是一种刑罚,处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这种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及其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监外执行手续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
    拓展延伸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正处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有在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下,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由司法局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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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3: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