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吗 |
释义 | 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代理人不得超出委托人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没有过错的且不追认的,超出代理权限的约定无效。 一、订立涉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涉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尊重国家的主权原则,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 2,签订涉外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必须合法。 3,涉外合同的所有条款必须齐备,书面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 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必须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 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批准。 二、哪些情形下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呢 下列情形下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非纯获利益或者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这些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其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无效,如果经过其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合同。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 三、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区别是什么? 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外的民事活动。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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