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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扬尘治理六项措施
释义
    一是严把扬尘监督关。坚持常态监督、重点监督和定点督查相结合,突出标准执行、细节管控,采取“双随机”方式,以裸土覆盖、车辆冲洗、湿法作业为重点检查内容,坚决盯紧盯牢土方开挖、车辆出入及其他重要环节,对在建的建筑项目进行巡查抽查。对扬尘防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单,现场督促在建项目完成整改。
    二是严把扬尘防治责任关。督促项目认真落实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各项责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监督检查方案,按照施工重点阶段、重点区域、重点工地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实行重点工地监督员第一责任人制度。督促参建各方开展常态化的全面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作为第一项目负责人全面深入排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重要岗位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扬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是加强处罚力度。对扬尘整治不到位的工地按情况进行通报,通报项目均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地扬尘整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力度,特别是土石方开挖、回填等重点阶段,应加强对土石方、建筑废弃物运输等分包单位的管理,使用合规车辆,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扬尘治理“六项措施”和湿法作业,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实现建筑工地实现“施工作业不起尘、工地黄土不见天、车身轮胎不沾泥”的攻坚目标。
    四是针对非我单位监管的扬尘隐患项目的批示件,现场落实情况,第一时间转发至责任单位,并经电话等进行通知,积极配合,为我区大气质量改善做出贡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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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14:57